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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都是什么二十一条共分为5号。

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

第二号的7条内容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

第三号有2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

第四号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

第五号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中国军队所需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承认日本在华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

扩展资料: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

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对此次外交失败,袁世凯也视为“奇耻大辱”,袁世凯决定将五月九日定为“国耻纪念日”,并写入教科书,以待后来者奋发图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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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2、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3、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4、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5、第五号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

6、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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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是哪年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袁世凯为何会接受二十一条不公平条约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外交历来是国家实力的较量,在得知日本出兵山东后,袁世凯也并非不思抵抗,在总统府召集的紧急会议上,袁世凯从陆军总长段祺瑞那里了解到由于事实上的国力悬殊,中国既无长期抵抗能力,也无法阻止日军已开始的行动,于是只好采取了在中国境内划出“交战区”,让日本通过的办法。此法虽备受谴责,但客观而言,也许是当时中国“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袁世凯有强烈的权力欲望,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前,袁世凯虽然已经成为集大权于一身的终身大总统,但当时的国内环境并不安定,革命党人的活动颇令袁世凯寝食难安。日本正是抓住了袁的这一心病,采用了威胁和利诱并举的手法,在提出“二十一条”时即向袁暗示:中国革命党人“与许多在野的日本人关系非常密切,他们有办法、有影响;??”同时又对袁放出诱饵,称只要接受日方的条件,日方将“保证袁世凯大总统及其政府的安全,严格取缔在日本及其保护下的革命党员、宗社党员、留学生及不法日本商民与浪人”。日人的这一手,对于因革命党人活动而面临严重政治危机的袁世凯来说,显然是发生作用的。而“二十一条”消息泄露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也正对袁发动舆论攻势,号召党人“力行革命,推翻袁氏恶劣政府。”这不能不令袁世凯惕然心惊。袁担心若拒绝日人条件,日本会利用支持革命党来达到推翻其政权的目的;相反,若接受日人的部分条件,以此换取日人对其铲除革命势力的支持,进而能助其登上帝位,这对袁就更有诱惑了。有史书记载,日置益公使曾向曹汝霖放话,称:“救国以万世一系为宗旨,中国如欲改国体为复辟,则敝国必赞成之。”

无有力之外援

西方势力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对日本的一种“绥靖”态度,显然也是造成了袁世凯最终屈服于日本“最后通牒”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趁欧战爆发之际,欲逞独霸中国之图,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不会袖手旁观,所以他希望通过“以夷制夷”,即让列强出面迫使日本让步。然列强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采取的则是牺牲中国、讨好日本,甚至从中渔利的立场。仅美国一家给予了中国道义上的有限支持。但也仅站在维护本国利益立场上给日本警告而已,并无阻止的有力措施。所以说,尽管袁世凯对在华列强存在权益争夺,这个估计大体来说是不错的,但能否为中国利用来牵制日本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袁世凯在与日交涉中把减少中方损失的希望寄托于外强的介入和干涉,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与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尽管因与日签约,而备受诟责,甚至被视同“卖国”,但这一评价显然是不客观的。要求当国者在重大对外交涉中都能取得保全国家权益的重大成果也是勉为其难的。民国初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处于多个列强共同控制的局面之下,不仅国力虚弱,边疆危机等外交难题迭起,作为中国新统治者的袁世凯,既背负着晚清旧外交的沉重包袱,又承担着开创民国新外交的历史责任,作为政治强人,为应对内外危机,在体制上采集权体制,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在实际运用中也并非无效果可言。不过,由总统一人独揽外交大权,交涉之张弛进退全听由袁的策划,国之命运交凭一人之手,其弊端在“二十一条”交涉及其结局中,也显现得十分明显,何以哉?体制使然也。

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料子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也有学者认为袁世凯复辟失败正是由于他在二十一条的力争,使得日本政府在其宣布帝制时“强力倒袁”所致。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后续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一次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料子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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